律師解答:離職不辦交接原單位不會開離職證明
因為和部門領導存在嚴重矛盾沖突,我向公司遞交了辭職申請,第二天就上交了電腦并離開了公司,但是公司一直讓我再回去一趟辦交接手續。請問律師,如果我拒絕,可能產生哪些后果?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或延遲出具離職證明,進而影響勞動者下一份工作的入職。
此外,現在很多公司在招聘和錄用員工時進行背景調查,如果勞動者在離職時未妥善處理工作交接事宜,不僅可能引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糾紛,還可能對個人的職業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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