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流浪貓狗“打架”,“受傷”的車由物業賠
山東省濟南市民秦先生加班到晚上8點多開車回到小區,并將車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自家車位上??傻诙煲辉?,當秦先生準備開車上班時,發現愛車旁邊有一只被咬死的貓,而車的右后輪存在多處抓傷和咬傷痕跡,整個車胎已經面目全非,并且車輛無法啟動。
秦先生立即聯系了物業人員,調取監控發現,事發當晚秦先生停好車不久,4只貓進入車庫,隨后2只狗也進了車庫。貓狗不斷追逐打鬧,兩只狗在案涉車輛旁邊來回撕咬,造成秦先生的車輛多處受損。
事發后,根據4S店出具的維修明細顯示,該車輛進行了健康檢查及各種維修,共計產生維修費14020元;裝潢銷售單載明,該車輛使用車衣等材料,共計產生維修費1800元。因賠償事宜產生糾紛,秦先生將物業公司起訴至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物業公司表示,當事雙方都無法確定該次事件中的貓狗是否有主人。如是有主動物,應由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是流浪貓狗,應由長期喂養人或事實喂養人承擔賠償責任。地下車庫屬于小區私人住所,物業公司對車庫停放車輛沒有看護及保管義務,因此,物業公司不應對車輛損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成立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秦先生與物業公司均無證據證明案涉貓狗的主人,法院認定為流浪貓、流浪狗。物業公司作為間接侵權人,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為,但其行為開啟了一個危險源,其負有監督、管理、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因其未盡到該義務而導致了侵權損害后果的發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案涉小區曾多次發生貓狗咬車的事件,物業公司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但物業公司怠于履行義務,導致秦先生車輛被損毀。秦先生對車輛被咬的發生并無過錯,不承擔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查明,秦先生貼膜維修花費1800元,是實際產生且與本案有直接因果關系,法院予以支持。但車輛維修費的14202元是通過秦先生自己的保險公司支付的。秦先生在選擇由保險公司理賠后再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維修費損失14202元,將會使其因案涉侵權行為而獲得雙重賠付,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法院對該部分損失不予支持。
最終,市中區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山東某物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秦先生維修費1800元;駁回原告秦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報》李德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