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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法庭筆記|房貸“斷供”引糾紛,法院這樣判!

              2025-03-19 10:12:13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作者:唐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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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購房者小明與某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房屋總價86萬,其中首付款50萬,剩余房款36萬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還約定,在開發商提供按揭貸款擔保期間,若購房者逾期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未償還銀行貸款本息,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購房者支付全部購房款10%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小明支付了首付款并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開發商作為階段性擔保人協助完成了網簽及抵押預告登記。然而,自2023年9月起,小明因個人經濟困難開始逾期還款,貸款銀行陸續從開發商的保證金賬戶中扣劃了4.8萬元。開發商據此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小明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小明支付全部房款10%的違約金、代償款4.8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并配合辦理網簽和預抵押登記的注銷手續。

              小明辯稱,已通過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方式將全部房款支付到位,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但開發商逾期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構成違約;開發商的擔保行為系與貸款銀行發生的,與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無關。

              貸款銀行認為,開發商、購房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與貸款銀行、購房者、開發商之間的貸款擔保合同是相互獨立的法律關系,不存在沖突。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取消預抵押,將損害貸款銀行的利益,因此應不予支持。(衡陽新聞網記者 唐家華整理)

              法院判決:僅支持了開發商關于代償款及資金占用利息的訴訟求情,駁回了開發商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如果購房者因經濟困難導致房貸逾期,可與貸款銀行協商,申請調整還款計劃。一旦被起訴,購房者千萬不能逃避訴訟,而應積極配合應訴,爭取協商解決問題。開發商也應及時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降低擔保風險。開發商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也可通過向購房者追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記者手記:法律是底線,而積極溝通、協商解決,才是避免糾紛、實現多贏的最優解,讓市場交易在規則內有序運行,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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