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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暉區人民法院:兒童玩蹦床受傷,誰擔責?法院判了

              2024-09-15 22:00:05   來源:中國衡陽新聞網   作者: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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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刁晨報道 兒童游樂園作為孩子們的快樂天地,在提供歡樂的同時,其背后的安全隱患也時刻牽動著家長們的心。近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兒童在蹦床游玩中受傷而引發的責任糾紛案件,再次將公眾的目光聚焦到兒童游樂場所的安全保障問題上。

              基本案情:2023年8月,4歲的小陳在母親的陪伴下,興奮地踏入了被告經營的蹦床店,準備享受一場歡樂的蹦跳時光。然而,在一次次從高約1米的等腰梯形平臺躍向蹦面的過程中,小陳不慎摔倒,導致右側脛骨骨折。緊急送醫后,小陳住院治療了12天,醫療費用高達六千余元。小陳的監護人認為蹦床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孩子受傷的直接原因,遂將蹦床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蹦床店雖在入場處及室內墻上張貼了安全提示,并要求監護人全程陪同,且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蹦床本身存在質量問題,但在實際運營中,未能有效勸導、制止小陳的不安全蹦跳行為,且蹦床區域內跳臺高度的設置未充分考慮兒童年齡、身高的差異性,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需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陳的監護人在陪同過程中因存在疏忽,未能全程關注孩子的游玩情況,未能及時制止其不安全行為,增加了孩子受傷的風險,故需自行承擔6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兒童游樂場所經營者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絕不能忽視對消費者尤其是兒童的安全保障責任。同時,家長作為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更應時刻保持警惕,確保孩子在游玩過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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