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讓到崗,職工應當如何維權?
我最近因為和公司領導產生矛盾,在領導授意下,人事部門要求我回家待崗。而我打算正常到公司上班,并和人事部門交涉,發現自己的員工卡已經被取消了進入辦公場所的權限,這一點人事部門也明確承認了。請問律師,面對這種情況我應該如何維權?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中包括“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因此,你可以收集自己被無故要求在家待崗,并被取消進入公司權限的證據,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上海法治報》8.21 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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